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欢欢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欢欢,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2014)西少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欢欢,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欢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刘欢欢在西华县人民商场对面开始承包经营火烈鸟游艺城,2014年2月底刘欢欢通过淘宝购买三台可供24人操作的捕鱼机,放置在火烈鸟游艺城用于赌博,截直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欢欢在火烈鸟游艺城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欢欢于2014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欢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欢欢的供述与辨解,证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赌博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对刘欢欢于2014年11月3日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坦白供述了购买三部可供24人操作捕鱼机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公诉机关上缴刘欢欢罚没收入5200元),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欢欢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欢欢违法经营的三台可供24人操作的捕鱼机,应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欢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违法所得已上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欢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欢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欢欢违法经营的三台可供24人操作的捕鱼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