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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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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付德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5)西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付德,男,汉族,初中。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付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

(2015)西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付德,男,汉族,初中。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付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付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周付德驾驶车牌号豫P399B9蓝色五菱宏光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华县皮营乡关营村东五百米处的乡村公路上撞住4岁的关某某,后周付德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付德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周付德于2014年11月28日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000元,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付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付德的供述与辨解、证人金某某、金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011)扶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付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付德原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具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付德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3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付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付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