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蔡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69号 罪犯蔡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浚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69号

罪犯蔡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浚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月8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蔡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晚上,罪犯蔡杰、蔡喜宾等人预谋后,蒋蔡晓排从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某、熊某某带到浚县白寺乡东的河堤处,意欲对二被害人实施强奸。后熊某某逃脱。蔡杰等人先后将李某某强奸。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蔡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