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64号 罪犯马红军,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1月24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红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罪犯马红军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许强杰现金93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罪犯马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积极履行附加刑,赃款未返还受害人。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