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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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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67号 罪犯王鹏(又名王三儿),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67号

罪犯王鹏(又名王三儿),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6月10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罪犯张洁鑫以其过生日为名将网友徐某某从郑州骗到鹤壁,当晚李超将徐某某强奸,后又将徐某某带至鹿楼乡小庄村王绍楠家中,王绍楠、李超、张洁鑫等人对徐某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徐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王绍楠、李超、李行、王鹏等人轮流对徐某某实施奸淫。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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