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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申辉,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淇滨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申辉,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淇滨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辉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申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辉于2012年8月11日凌晨,指使其同伙砸鹤壁市淇滨区华鑫电子娱乐室的游艺机。当日凌晨4时许,罪犯申辉同伙将华鑫电子娱乐室内多台游艺机砸毁。经鉴定砸毁的游艺机价值34940元。案发后,申辉及同伙赔偿损失6万元。根据上述事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申辉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查明:罪犯申辉因强奸罪于2005年被判刑四年;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

罪犯申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多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杨西建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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