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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号 罪犯孙玉廷,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小学肄业,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鹤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号

罪犯孙玉廷,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小学肄业,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鹤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玉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09年7月7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1年8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玉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玉廷于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份期间,孙玉廷等人参与抢劫5起,共抢劫财物价值21618元,并致一人轻伤;参与盗窃二起,盗窃财物价值3407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玉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

罪犯孙玉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玉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玉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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