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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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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晓东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5号 罪犯路晓东,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殷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5号

罪犯路晓东,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殷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40000元。2010年1月2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路晓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晓东于2004年4月,路晓东以给被害人高某亲戚的广州本田汽车上牌照为名,骗取现金20000元;同年5月16日,其又以同一理由,骗取高某19000元。2004年4月,路晓东谎称能从南方买到银行拍卖的轿车,取得了被害人常某某的信任,并带常某某到珠海,交给常某某一辆无牌本田轿车,后路晓东以到河北省上牌为名将车开走后逃匿,共骗取现金7万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路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罪犯路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晓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履行附加刑,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