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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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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龙晓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25号 罪犯殷龙晓,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25号

罪犯殷龙晓,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龙晓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00元。2010年10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殷龙晓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龙晓于2009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抢劫出租车司机400余元和手机一部。2009年9月13日至9月21日,该犯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淇县等地多次盗窃作案,价值31770余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殷龙晓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00元。罪犯殷龙晓系累犯。

罪犯殷龙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殷龙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殷龙晓系累犯,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龙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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