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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五喜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19号 罪犯颜五喜,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120号刑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19号

罪犯颜五喜,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五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颜五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2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颜五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五喜于2008年8月18日,伙同他人购买汽油,到二七区侯寨乡一服装厂,将汽油泼在该厂布料上点燃,损失价值51579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颜五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罪犯颜五喜系主犯。

罪犯颜五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颜五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颜五喜系主犯,且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五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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