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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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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宝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郑铁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师宝军,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原任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材料科科长,曾于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郑州北车辆段下行到达运用车间(以下简称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主任。 辩护人王建伟,

(2014)郑铁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师宝军,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原任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材料科科长,曾于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郑州北车辆段下行到达运用车间(以下简称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主任。

辩护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庚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宝军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1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1月19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对本案补充侦查,我院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12月3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我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4年12月10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三次庭审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均指派检察员葛蓓荣、代理检察员郭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宝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1、自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师宝军担任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出勤的手段,大量套取21名长期在家休假的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并通过转账将其中1314039元从职工工资卡转入师宝军本人和其开设的其父师某某、其子师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占为己有并转入股市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转入师宝军建设银行卡共计439740元,转入师某某建设银行卡共计828799元,转入师某建设银行卡共计45500元。

2、被告人师宝军通过提现的方式,将通过上述手段套取的职工工资奖金2135660元,作为补助、奖金、福利等发放给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的全部或部分职工。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师宝军利用担任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非法占有,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师宝军作为国有企业内部车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非法套取的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师宝军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师宝军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师宝军主观上没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指控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均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师宝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师宝军在担任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考勤的手段,欺骗郑州北车辆段为该车间长期休假在家的21名职工按在岗发放工资、奖金,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其所控制的该21名职工工资卡转入师宝军本人和其开设的其父师某某、其子师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314039元,占为己有并转入股市炒股。其中转入师宝军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3330078330)人民币439740元,转入师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33340077902)人民币828799元,转入师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33060101403)人民币45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郑州北车辆段关于加强考勤制度管理的通知,证实出勤表是该段计算职工工资的原始依据,因此要求各车间、科室要加强考勤管理,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填报考勤。

2、郑州北车辆段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通过核对由师宝军签认的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考勤表,发现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车间职工马某某、孟某某、藏某、郜某、李某甲、武某某、张某、朱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韩某、苏某、熊某某、罗某某、朱某乙、杨某、林某、张某乙、杨某乙、李某、岳某某等21人,是按照车间提报的全勤考勤足额发放了工资及奖金,全部由段财务转入该21人建行工资卡中。期间,该21人未向段相关领导及部门报告长期休假的情况。

3、证人马某某、孟某某、藏某、郜某、李某甲、武某某、张某、朱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韩某、苏某、熊某某、罗某某、朱某乙、杨某、林某、张某乙、杨某乙、李某、岳某某证言,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证明、郑铁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朱某乙的情况说明

证实以上21名证人均系师宝军所任职车间的长期休假职工,均称自己因身体等原因长期休假,在休假期间其工资卡由车间主任师宝军保管,在此期间郑州北车辆段一直在发工资、奖金到工资卡中,但对工资卡上的提款、转账等一概不知,直到后来自己上班后,车间才将工资卡归还自己。

4、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2008年1月-2011年12月工资单

根据该工资单显示,藏某等21名长期休假职工的辆单价工资基本上都是最高的一个档次。例如2010年1月份工资单显示,藏某、武某某、罗某某、岳某某等长期休假职工的辆单价工资为2350元,而其他在岗职工的辆单价工资则多为840元左右。

5、郑州北车辆段劳动人事科出具的21名长期休假职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情况及填表说明

证实自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郑州北车辆段向藏某等21名长期休假职工支付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的总额为1682106元。

6、师宝军、师宝军父亲师某某、师宝军儿子师某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师宝军股票账户汇总对账单,藏某、郜某、李某甲等21名郑州北车辆段下到车间职工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书证证实:

(1)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李某甲、张某、张某甲、韩某、熊某某、罗某某、朱某乙、马某某、杨某、张某乙、杨某乙、武某某、苏某、孟某某、藏某、郜某、朱某甲、岳某某、李某乙、林某等21人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师宝军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3330078330)共计439740元,转入师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33340077902)共计828799元,转入师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33060101403)共计45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14039元。

(2)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李某甲、张某、张某甲、韩某、熊某某、罗某某、朱某乙、马某某、杨某、张某乙、杨某乙、武某某、苏某、孟某某、藏某、郜某、朱某甲、岳某某、李某乙、林某等21人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共发生取现业务2135660元。

(3)自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师宝军卡号为622700243330078330的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累计转入师宝军证券交易账户(客户号00260003280101)1881900元,从证券交易账户转入个人建设银行账户507000元。其中2009年7月20日从证券交易账户转入师宝军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500000元,于2009年7月20日师宝军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取现500000元。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通过师某某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卡号6227002433340077902)转入师宝军个人建设银行人民币账户(卡号6217002430001404525)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7、证人刘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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