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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97号 罪犯杨天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文盲,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天文犯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97号

罪犯杨天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文盲,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天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4月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天文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中午1时许,唐全民从春雷路中心市场旁建行取出六万元现金,将钱放至副驾驶座准备离开时,罪犯杨天文在同案犯帮助下乘唐全民不备,将车门打开,把六万元抢走。根据上述事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天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杨天文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天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未能积极履行附加刑,应酌情调整相应幅度。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天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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