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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姣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张姣,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63号

罪犯张姣,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姣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0年9月2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9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姣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罪犯张姣伙同他人抢走出租车司机胡某某现金400元及手机一部。2009年9月份,张姣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林州市等地盗窃五菱、长安面包车各一辆。根据上述事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姣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罪犯张姣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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