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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国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8号 罪犯巴国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8号

罪犯巴国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巴国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俊红2800元。2009年5月7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巴国奇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巴国奇因怀疑妻子郭俊红有外遇而耿耿于怀,2008年11月29日20时许,两人在其家中再次发生争执,巴国奇即用双节棍击打郭俊红头部、面部。经鉴定,郭俊红右侧颞骨骨折、枕骨骨折、颅骨骨折、右侧顶枕叶脑挫裂伤,构成轻伤。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俊红2800元。罪犯巴国奇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巴国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巴国奇用双节棍击打受害人头部,犯罪情节严重,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巴国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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