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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周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4号 罪犯岳彩周,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4号

罪犯岳彩周,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彩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8月27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彩周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彩周于2008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受人指使随身携带海洛因两包重量共计69.95克,吸食毒品的底料29.82克,租车从台前县前往濮阳送海洛因,后被当场抓获。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岳彩周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彩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彩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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