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全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甫,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甫,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甲、楚××、彭××、庞×乙、庞×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甲、楚××、彭××、庞×乙、庞×丙的委托代理人陈改英、庞贵娥、被告人王全甫及其辩护人付艳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晓龙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甲、楚××、彭××、庞×乙、庞×丙以与被告人王全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全甫驾驶豫JY2837号车,沿濮阳市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站前路与昆吾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庞××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全甫驾车逃离现场。王全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全甫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全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认为:王全甫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全甫驾驶豫JY283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站前路与昆吾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庞××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全甫驾车逃离现场。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庞××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王全甫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全甫在其家属陪同下到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

另查明:被告人王全甫与被害人庞××的近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全甫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28万元,已履行完毕。另被害方就肇事车辆交强险部分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不再追究王全甫的民事责任并对王全甫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全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王全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全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全甫的辩护人关于“王全甫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全甫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全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传斌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人民陪审员  耿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