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慧琳,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慧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慧琳因故携带锐器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马拐村,强行进入被害人鲁××租住房内,对鲁××实施殴打,将鲁××头部、面部扎伤后逃离现场。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鲁××头部损伤、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慧琳与被害人鲁××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慧琳赔偿鲁××各项损失3万元,已履行完毕。鲁××对王慧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慧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陈述,证人王××、陶××证言,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琳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已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王慧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慧琳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慧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慧琳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慧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传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