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振普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普,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普,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清林,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4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普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普及其辩护人张清林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振普与霍×勋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仇×显(另案处理)帮助,先后承揽了××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铺设改造工程第1标段、第2标段、××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等工程。期间,2010年春节前、2012年1月份,陈振普与霍×勋经商议,先后两次到仇×显家中送给仇×显现金共计20万元表示感谢;2012年1月份,陈振普与霍×勋商议送给仇×显好处费50万元,但因资金垫付于工程,经仇×显同意,由霍×勋在仇×显家中向仇×显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1张;2013年11月份,陈振普与霍×勋商议送给仇×显好处费30万元,仍因资金垫付于工程,由霍×勋在仇×显家中向仇×显出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1张。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振普与霍×勋通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伟(另案处理)帮助,承揽了××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铺设改造工程第1标段、第2标段等工程。期间,2009年底、2011年底,陈振普与霍×勋经商议,先后两次到王×伟办公室送给王×伟现金共计20万元表示感谢。2014年初,王×伟将20万元退还陈振普。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振普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振普辩解:其与霍×勋、仇×显之间是合伙关系,其与霍×勋给仇×显100万元(其中现金20万元、借条80万元)是给仇×显的分红,其主观上没有行贿的故意,没有通过仇×显谋取不正当利益,该100万元不构成行贿罪。

陈振普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振普与霍×勋向仇×显行贿的100万元是三人合伙做生意仇×显应得的分红,该100万元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另指控陈振普向王×伟行贿2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振普仅向王×伟行贿10万元。陈振普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振普与霍×勋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仇×显(另案处理)帮助,先后承揽了××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铺设改造工程第1标段、第2标段、××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等工程。2009年12月份、2011年12月份,为对仇×显表示感谢,陈振普与霍×勋经商议,先后两次到仇×显家中送给仇×显现金共计20万元;2012年1月份、2013年11月份,陈振普与霍×勋商议给仇×显好处费,但因资金垫付于工程,经仇×显同意,霍×勋以其与陈振普的名义于2012年1月21日向仇×显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于2013年11月6日向仇×显出具30万元借条一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振普供述:证实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仇×显称有个自来水管道工程,问陈振普、霍×勋是否愿意干,后陈振普与霍×勋合伙干该工程,陈振普投资10万元,不清楚仇×显是否投资。关于此事,仇×显给时任××县城建局局长王×伟打了招呼。在王×伟、王×民的关照下,陈振普和霍×勋顺利承接了该工程。工程款结算80%后,霍×勋和陈振普经商议到仇×显家给仇×显送了10万元。2012年,陈振普和霍×勋又到仇×显家给仇×显送了10万元。给仇×显20万元是为了答谢仇×显,因为仇×显帮助陈振普和霍×勋拿到不少项目。2012年1月21日、2013年11月6日陈振普与霍×勋分别向仇×显出具50万元借条、30万元借条各一张,该80万元是应给仇×显的分红,由于资金紧张,即向仇×显出具了借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霍×勋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陈振普称仇×显介绍一个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霍×勋与陈振普到仇×显家,对仇×显称大伙一块干,挣了钱一起花。后霍×勋、陈振普按仇×显的安排找自来水公司的王×民,王×民让霍×勋、陈振普找资质参加报名。后霍×勋用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并中了××县城西大街和县城昌州东路及北大街的两个标段。2009年12月,陈振普与霍×勋商议后到仇×显家给仇×显10万元现金,该款由霍×勋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支取。之所以给仇×显送钱,一是霍×勋和陈振普承接××县西街、北大街及昌州东路的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仇×显提供了帮助;二是为了以后让仇×显介绍更多的工程,提供更多的帮助。霍×勋和陈振普后来又承接一些工程,如2010年12月份霍×勋听说××县土地局有个工程,即找仇×显,仇×显让霍×勋和陈振普到土地局找肖×敏。2011年3月仇×显从肖×手中将该标段要过来让霍×勋和陈振普干。之后陈振普与霍×勋陆续从水利局承接了小农水工程、永顺沟工程、张付桥抗旱等工程。2012年3月,霍×勋和陈振普找仇×显称想承接千亿斤粮食工程,仇×显让霍×勋和陈振普去找发改委主任葛×英,后葛×英将此事安排给主管千亿斤粮食工程的副主任赵×胜。霍×勋和陈振普所承接的工程,只有其二人投资。2012年1月,霍×勋和陈振普商议后到仇×显家给仇×显10万元分红,该款由霍×勋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支取。2012年1月21日、2013年11月6日陈振普与霍×勋以二人名义分别向仇×显出具50万元借条、30万元借条各一张,该80万元是给仇×显2010至2013年的分红,之所以打借条,是因为资金押在工程上,没有现金。

(2)证人仇×显(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仇×显问王×伟是否有城建工程,王×伟称有一个自来水管道工程,后仇×显给陈振普说了此事,陈振普称与霍×勋一起干,仇×显即让陈振普和霍×勋找王×伟。仇×显没有去过该工程现场,也没参与任何工程活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振普和霍×勋称工程赚了三、四十万,工程款未结算,先给仇×显10万元。后来仇×显与霍×勋、陈振普又继续合作干了几个工程,有的工程是通过仇×显的面子要来的,如×××乡的土地整理项目通过×××乡党委书记肖×和土地局长肖×敏承揽,梁×的水利局项目通过水利局长李×民承揽,××县发改委的项目通过发改委主任葛×英承揽。还有些工程是霍×勋、陈振普转接别人中标的工程,这些项目都是霍×勋、陈振普干,仇×显给×××乡书记肖×、梁×乡书记邵×普打过招呼,让他们给予关照。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振普和霍×勋到仇×显家又给仇×显10万元。2011年、2012年两年的分红陈振普和霍×勋给仇×显打了一张50万的借条,2013年冬2014年初的时候,霍×勋称还有仇×显30万元的分红,即在仇×显家将该30万元分红转成借条。仇×显没有在陈振普和霍×勋两人承揽的工程中投资,陈振普和霍×勋给其20万元现金和80万元欠条,是因为其在××县西街自来水管道改造等工程上给陈振普和霍×勋提供了帮助,如果没有其帮助,陈振普和霍×勋就不会这么顺利地承接这些工程。

(3)证人王×伟(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