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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庆食品监管渎职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双庆,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广森,河南尊严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双庆,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双庆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双庆及其辩护人赵广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双庆担任濮阳市华龙区××监督所××监督员,负责濮阳市胜利路以南、濮阳县消防队以北区域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管工作。张双庆对辖区内的餐馆进行××监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楚×生在濮阳市石化路东段无证经营的濮阳市商业粮食储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严格监管,致使该餐馆于2013年3月3日发生36人因食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此事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双庆的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对张双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双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认为:张双庆没有严重的渎职行为,其职务行为没有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双庆担任濮阳市华龙区××监督所××监督员,负责濮阳市胜利路以南、濮阳县消防队以北、京开道以东、大庆路以西区域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管工作。期间,张双庆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辖区内楚×生在濮阳市石化路东段无证经营的餐馆进行严格监管,致使该餐馆贮存、使用国家禁止餐饮服务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于2013年3月3日发生36人因食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食物导致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33人住院治疗14天-31天,其中4人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中毒症状表现为头晕、目眩、恶心、全身无力、口唇紫绀、身体皮肤粘膜紫红、紫青,严重患者四肢皮肤冰凉、全身皮肤重度紫绀、双侧瞳孔等大等直径约3.0mm、四肢发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此事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张双庆的主体身份和职责证据

1、濮阳市华龙区××局、濮阳市华龙区××监督所证明:证实张双庆自2005年7月至2013年4月在濮阳市华龙区××监督所工作,任公共××一科监督员。2013年4月调入濮阳市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华龙政办(2010)10号:证实濮阳市华龙区××监督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3、被告人张双庆供述:证实2007年4月至2013年4月,张双庆在濮阳市华龙区××监督所工作,负责濮阳市胜利路以南、濮阳县消防队以北、京开道以东、大庆路以西辖区内餐饮店的食品××及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到辖区内餐饮店及公共场所进行巡回检查,挨家挨户检查店铺及场所××,并对××许可证和服务人员健康证进行检查。对缺少××许可证的店铺、场所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办证,证件未颁发期间,不允许营业。除此之外,张双庆还检查餐饮店内部是否有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是否存放、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对餐饮店的店面××及厨房内部××也进行检查。在对餐饮店食品××及公共场所××检查期间,没有使用任何工具,都是凭借肉眼和感觉。

4、证人李×志(原华龙区××监督所一队队长)、王平(原华龙区××监督所所长)、张×莲(华龙区××监督所副所长)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之前,华龙区××监督所的职责有一项是对食品××进行监管。监管方式是对片区餐饮单位巡回检查,主要查看商户是否办理食品××许可证和健康证等、店内食品××条件是否达标、是否有违禁添加剂等。如果有类似情况,队员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如果再不整改,就进行处罚。张双庆的监管辖区是京开道以东、大庆路以西、胜利路以南到濮阳县界。

以上证据,印证被告人张双庆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其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的××监管,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双庆渎职证据

1、被告人张双庆供述:证实2013年3月3日,濮阳市石化路东段其辖区内的一个羊肉烩面馆发生集体中毒事故。张双庆对该餐馆进行过两次监督检查。第一次是2012年4月份,张双庆和康×去该餐馆检查时,该餐馆没有××许可证和服务人员健康证,张双庆出具了监督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办理××许可证。第一次下达监督意见书后,张双庆和康×还去过该餐馆几次,该餐馆未开门。第二次是在2012年7月份左右,张双庆向楚×生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并告知其限期办理××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期间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张双庆将此事向队长李×志进行了汇报。因为感觉该餐馆很不干净,张双庆两次都对该餐馆店面××及厨房××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的是店内是否有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是否存放、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两次检查,没有发现该餐馆内存有亚硝酸盐,也没有见到该餐馆的营业执照。2012年5月28日国家××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华龙区××局油印了宣传彩页,张双庆向该餐馆发放了宣传彩页并告知楚×生相关规定。

2、证人康×证言:证实2013年3月3日下午,张双庆接到队长李×志的电话,说石化路东段的一个羊肉汤烩面馆发生中毒事故。康×等人到达现场后,配合疾控中心对剩余的饭菜、调料等进行采样,封了餐馆。康×和张双庆共同执法期间,对辖区内的餐饮店铺一般都会去监督检查,康×记不清对发生中毒事故的羊肉汤馆是否监督检查过。

3、证人李×志证言:证实2013年3月3日下午,李志革得知濮阳市石化路与京开路交叉口的一个羊肉汤馆发生食物中毒。××监督所工作人员查封了该餐馆,并配合疾控中心对剩余的饭菜、调料等进行采样,到濮阳市红十字医院对饭店老板及中毒人员做了笔录,该饭店老板说可能是硝(亚硝酸盐)中毒了,后在厨房内一个鸡精罐里找到硝。事故发生当天李志革问张双庆是否给这个羊肉汤馆下达过××监督意见书,张双庆说下达过,后来李志革见过这个文书。事故发生之前,张双庆没有汇报过下达监督意见书的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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