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3月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1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张某甲发生争执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徐某甲将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张某甲述称,徐某甲虽已赔偿但没有将互相调换的田地全部退还给其,其不谅解徐某甲,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其已经将调换的田地全部退还给了张某甲。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6时许,因徐某甲及其狼狗追撵在其果木林里的鸡子,鸡子的主人张某甲闻讯从家里出来骂狼狗,徐某甲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厮打,徐某甲将张某甲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外伤系钝器损伤,右侧第5、6、7肋骨骨折,该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4年6月17日,被害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徐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徐某甲自愿将互相调换的田地包括湖埂于2015年1月1日退还给张某甲,并赔偿张某甲医药费等一切费用4万元;协议履行后,张某甲不再追究徐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同日,张某甲出具谅解书和撤诉书,表示徐某甲将其打伤后,徐某甲向其道歉和承认错误,其自愿谅解徐某甲对其造成的伤害,同意撤诉,自愿放弃追究徐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张某甲述称徐某甲虽已赔偿但没有将互相调换的田地全部退还给其,其不谅解徐某甲,要求依法追究徐某甲的刑事责任;徐某甲辩称其已经将调换的田地全部退还给了张某甲。
在本案审理中,受本院委托,罗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徐某甲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社区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为徐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2014年6月3日陈述在卷,证明2014年6月3日6时许,其在家中听见外面有狼狗撵鸡子的声音,出来看见徐某甲的狼狗正在湾西头树林里撵其的老母鸡,其就骂狗子,与徐某甲发生争吵,徐某甲用拳头照其右额头打了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又用脚照其右肋骨踹了一脚,照其嘴部打了一拳,用手扯其头发,后被人劝开。徐某甲回家后,其也跟到徐某甲门口,骂徐某甲。徐某甲用脚踹其的左肚子、左右腿,用拳头照其左右肩膀各打一拳。后被人劝开,双方对骂。徐某甲又打其,其还手挠徐某甲,徐某甲拿椅子砸其没砸住。徐某丁过来问徐某甲为啥打其。徐某甲拿菜刀砍徐某丁,没有砍住;用菜刀照其左肩砍了一下,菜刀比较钝,其左肩没有刀伤等情况。
2、证人张某乙2014年6月5日证言在卷,证明2014年6月3日6时许,其与丈夫徐某甲在果木园里锄草,后徐某甲发现一群鸡子在果木园里,就去撵,其狼狗也跟着撵;张某甲就骂狼狗,与徐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扯徐某甲衣服,徐某甲将张某甲推倒在地;其与尹某某、张梅娥一起将两人脱开。徐某甲回家去,张某甲跟在后面骂,到其家院子骂。后来徐某丁来了,与张某甲一起和徐某甲撕巴,把徐某甲摔倒在地,打徐某甲,被其和邻居拉开后,徐某甲起来拿一把旧菜刀要砍徐某丁,被其抱住等情况。
3、证人徐某乙2014年6月6日证言在卷,证明其看见张某甲在徐某甲门前与徐某甲对骂,后徐某丁来了,到徐某甲院子中;其进去后看见徐某甲躺在院子里,徐某丁压在徐某甲身上,两人抱着在地上翻滚,其将两人劝开等情况。
4、证人尹某某2014年6月6日证言在卷,证明其看见张某甲和徐某甲互相拽着对方的衣服领子推搡,其将双方劝开,徐某甲往北走了,张某甲跟在后面骂,张某乙也在场等情况。
5、证人徐某丙2014年6月9日证言在卷,证明2014年6月3日6时许,其在家门前看见张某甲径直到徐某甲家里,随后听见争吵声。其就进去看,看见张某甲骂徐某甲,徐某甲说张某甲到徐某甲家中闹,要打她。张某甲就上前用手挠徐某甲的脸和身上,徐某甲就用拳头捅张某甲的胸部,打了5、6下。后被邻居劝开了。张某甲就靠在徐某甲大门上骂。徐某丁来了,到徐某甲院子中。徐某丁和张某甲一起撕巴徐某甲,将徐某甲摔倒在地,徐某丁骑在徐某甲身上,用拳头打徐某甲的左眼部,张某甲在旁边用手挠徐某甲的脸和身上。后被徐某乙劝开。打架时徐某甲拿了一把菜刀,但没用菜刀砍任何人,后被徐某戊抢下来。打完架后其看见徐某甲脸被挠开了,左眼流血,徐某丁没有受伤,张某甲被徐某甲用拳头打了的,但身上有没有伤,其不清楚。事后听说是因为徐某甲的狼狗撵张某甲的鸡子发生打架的。徐某甲和张某甲厮打时,徐某甲将张某甲摔倒在地上。张某乙一直在旁边劝徐某甲别打架等情况。
6、证人徐某丁2014年6月11日证言在卷,证明2014年6月3日7时许,其在田里插秧,万德芝跑来对其说徐某甲把张某甲打坏了。其跑到徐某甲家门口,看见张某甲躺在徐某甲大门口地上,其推开门让徐某甲把张某甲搞去瞧。徐某甲拿个木凳子要砸其,被徐某乙等人抢下。徐某甲冲过来将其按倒在地,压在其身上。张某甲过来将徐某甲从其身上拉下来。其从地上爬起来用拳头照徐某甲左胸打了两拳。邻居将双方脱开。徐某甲跑到堂屋拿把菜刀冲出来,其跑了,张某甲也从院子里出来了。张某甲嘴部出血了,脸部有淤青,徐某甲脸部有被人挠的样子等情况。
其2014年11月5日证言在卷,证明徐某甲将张某甲打伤,后来双方调解了,是其妻子的真实意思,其与徐某甲是自家兄弟,其妻子及家人愿意原谅徐某甲等情况。
7、证人张某丙2014年6月14日证言在卷,证明2014年6月3日6时许,其走到徐某甲包的鱼塘附近,看见徐某甲和张某甲在争吵,其就过去把徐某甲拉开了。徐某甲顺着水泥路往东走,张某甲跟在后面走。其没有看见双方打架。当时还有一个姓尹的老太太在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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