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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领仕、史景峰、朱喜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2014)郑铁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莫领仕,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 辩护人陈超,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景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2014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辩护人

(2014)郑铁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莫领仕,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

辩护人陈超,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景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2014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辩护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喜喜,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2014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领仕、史景峰、朱喜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10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均指派检察员田晓峰、代理检察员李梅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领仕、史景峰、朱喜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庭审中,侦查人员张某某、陈某某作为证人出庭进行了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6日夜,被告人莫领仕携带一包冰毒从平顶山租车到洛阳老城中州路大张超市楼顶B区703房间,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史景峰、朱喜喜二人,交易毒资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2月10日夜,被告人史景峰、朱喜喜在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大张超市楼顶B区703房间,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济源孔海丰冰毒100克,交易毒资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莫领仕、史景峰、朱喜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提出朱喜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莫领仕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去洛阳只是找史景峰玩儿的;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存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也不能证明莫领仕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并非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与对莫领仕的指控无关,总之,公诉机关指控莫领仕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史景峰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史景峰卖给孔海丰的毒品只有60克,史景峰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喜喜提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6日夜间,被告人莫领仕来到被告人朱喜喜的租住处(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大张超市楼顶B区703房间),以现金交易的形式,按照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史景峰、朱喜喜二人20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2月10日夜间,被告人史景峰、朱喜喜在被告人朱喜喜的租住处,按照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孔海丰(另案处理,已判刑)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孔海丰分别以预留银行卡备史景峰取款以及现金支付的方式付给了史景峰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孔海丰(已判决)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被抓时携带有毒品,是86.565克冰毒,都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这些冰毒是我从洛阳一个叫“丰收”(经辨认为被告人史景峰)的人处购买,当时用2万元买了100克,卖了一部分,我自己吸了一些,余下的80多克放在车里,抓我时被查获了。

2014年2月6日,我去洛阳找史景峰买冰毒,他告诉我手里没有“货”(冰毒的意思),我就把我的尾号为0678的农行卡留给他,说有货时通知我,我给他打钱。7号早上我在回济源的路上,史景峰给我打电话说有货了问我什么时候来拿。我说都回去了,下次吧。9号晚上,我和丰收联系后,当晚我在济源往尾号0678的农行卡上无卡存款打了12000元,卡在他那儿,密码他知道。10号那天上午我坐车去了洛阳,大约13点左右到了洛阳九龙鼎下车,向东走路来到大张量贩,从旁边的一个门上去的,这个门口有一个卖茶叶的商店,对面是浦发银行。从这个楼梯上到2楼,是一个平台,左手一直走最后一个门栋进去上到顶层,上面一共三户最里面一户。我敲门进去史景峰一个人在家等我,我们进去先吸了一会儿他拿的冰毒。过了约一个小时左右,史景峰打了一个电话说“你上来吧”,大约过了约2、3分钟,上来一个叫“喜喜”的男孩(经辨认为被告人朱喜喜),把冰毒放在桌子上,我称了一下是100克够数,就把随身携带的8000元现金交给史景峰,他说钱取过了,就把农行卡给我了。我拿着冰毒就回济源了。

该证据证实了孔海丰从史景峰、朱喜喜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的事实,并证实了其两次从济源去洛阳购买毒品的经过,以及有关交易细节。

2、孔海丰的卡号为62284841782526306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存款凭条、交易记录

以上证据证实,2014年2月9日21:32分该账户内无卡存款存入12000元;后于当日分5笔取出11900元,同时被银行收取手续费119元。

该证据能与证人孔海丰证言相互印证。

3、提取经过、扣押孔海丰毒品清单及决定书、毒品照片、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孔海丰处所扣押毒品的情况。

4、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孔海峰处查获的10包毒品共总86.56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4月11日抓获被告人史景峰,4月23日抓获被告人莫领仕,6月12日抓获被告人朱喜喜。

6、被告人史景峰供述

2014年刚过了年,大概是2月5、6日的样子(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天下大雪,孔海丰给我打电话说来洛阳找我,我让他到中州路大张超市楼上找我,是楼顶上B区703房间,这是朱喜喜租的房子。大概在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到了这间房间,过了不一会儿,孔海丰也来到了这间房间。我们见面后,就在房间里吸食了毒品冰毒,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朱喜喜回来了,我们就一起吸食毒品,孔海丰问我有没有冰毒了,我说等过两天才会有,孔海丰就把他的农业银行卡留给了我,并给我说这里面有12000元钱,等冰毒到了你再和我联系吧。

到了2月10日左右,毒品到了,孔海丰来拿毒品的时候又当面给了我8000元现金。头天晚上我将12000元通过ATM取款机取出来的。孔海丰来拿毒品时,我让朱喜喜出去拿毒品,因为怕出事儿,所以就把毒品放在楼顶上,具体是朱喜喜去藏的,朱喜喜将毒品拿过来之后,交给了我,我一同将那张农业银行卡给了孔海丰。是按照每克200元卖给孔海丰的,卖给了他不到100克。

这些毒品是2月5、6号晚上孔海丰走了没多长时间,平顶山的莫领仕给我送来的,这是之前就联系好的,孔海丰之前让我给他找毒品,我就和莫领仕联系了,当天夜里我给孔海丰打电话让他来拿毒品,他说他已经上高速了等过两天再来拿。莫领仕来之前,我们用电话联系,我让他来老城中州路的大张超市门口,他到大张超市以后给我电话联系了,我就让朱喜喜下楼接他来703房间。他上来以后将冰毒拿出来给我,我就递给朱喜喜让他用电子秤称了一下,大概200多克。购买价是每克120元,我从我手里拿出了20000元钱,交给了莫领仕。交易完了后,莫领仕待了有十几分钟就走了,应该是找宾馆休息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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