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吕福庆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吕福庆,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吕福庆,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福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2008年11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福庆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福庆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伙同他人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安丰乡等地盗窃作案8起,价值84654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罪犯吕福庆系主犯。罪犯吕福庆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福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吕福庆系主犯,且未履行附加刑,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福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