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先凡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5号 罪犯刘先凡,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5号

罪犯刘先凡,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先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贾保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了(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2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先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先凡于2009年11月份,伙同李胜江、李永巧经预谋后到河南进行婚姻诈骗,后经人介绍将李永巧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滑县八里营官寨村曹军强,李永巧在曹军强家生活一个月后择机逃跑。2009年12月7日,刘先凡伙同他人以同样方式分别以25000元的价格将李珍、钱双卖给滑县桑村乡陈国兵、贾朋伟,骗取二人现金共计50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罪犯刘先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先凡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刘先凡未履行附加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先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