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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欢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1号 罪犯郑欢,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1号

罪犯郑欢,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0元。2012年1月13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欢于2010年10月份至12月份,安排他人通过签订合同从鹤壁市大地磁电科贸有限分公司分3次购进磁钢550万片。郑欢支付了第一批货款3.75万元。后两批价值共计37.5万元的货物,郑欢将一部分磁钢用作生产喇叭产品,一部分安排他人低价卖出。2010年12月份,郑欢将大部分货物和设备转移后于2010年12月18日逃匿。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0元。罪犯郑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郑欢未履行附加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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