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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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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6号 罪犯王龙,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6号

罪犯王龙,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09年1月19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龙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龙于2008年8月,两次趁被害人杨义彪在“龙泉浴池”洗澡之机,潜入杨房间内,将其车钥匙拿走,从车后备箱内分别偷走现金50000元、100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49600元。2008年9月1日,趁被害人张现堂在“龙泉浴池”洗澡之机,潜入张房间内,将其车钥匙拿走,从车后备箱偷走现金10000元,案发后退还受害人。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罪犯王龙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王龙未履行附加刑,且赃款未退还,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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