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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林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7号 罪犯刘松林,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7号

罪犯松林,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松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安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4月29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松林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松林于2008年5月22日晚,伙同徐向朝租车到林州市林淇镇刘家寨村,刘松林翻墙进入刘乙蒿家后开门让徐向朝进入,二人在对刘乙蒿进行恐吓后,将刘乙蒿家中950余斤玉米抢走后销售,刘松林分得赃款150元,价值731元。根据上述事实,本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罪犯刘松林系主犯。罪犯刘松林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松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松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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