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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平伟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7号 罪犯韩平伟,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7号

罪犯韩平伟,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2年6月6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平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平伟于2011年3月下旬至2011年4月下旬,伙同他人先后多次窜至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小关矿内燃房内盗窃矿机零件,韩平伟共参与4次,盗窃物品价值3173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罪犯韩平伟系主犯。罪犯韩平伟曾因吸毒分别于2006年和2011年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和拘留15日。罪犯韩平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平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韩平伟未履行附加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平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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