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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5号 罪犯王忠平,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了(2008)内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15号

罪犯王忠平,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了(2008)内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08年10月10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6月2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内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内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平犯盗窃罪,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3000元。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忠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平于2003年11月27日至2006年4月19日,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作案5起。案发后王忠平退出所得赃款21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3000元。

罪犯王忠平在再审改判前的服刑期间,曾于2010年8月6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12年5月16日被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罪犯王忠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七次,记功三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王忠平在被再审改判前已被裁定减刑两次,再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将其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审判决生效后,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本院在本次减刑中,对其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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