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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仇目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12号 罪犯仇目臣,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7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84号刑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312号

罪犯仇目臣,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7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目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仇目臣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2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仇目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仇目臣于2007年6月份,伙同他人在濮阳市建设路东段路北开设打字复印门市,伪造各种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驾驶证、毕业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等各种证件用于出售。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目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罪犯仇目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仇目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目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杜长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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