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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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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宾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张会宾,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张会宾,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会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会宾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鹤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2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会宾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会宾于2009年5月20日凌晨,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的街心花园下面的河道边,采用暴力手段将刘某强奸,随后又采用猥亵的方法,先后强行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口中。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罪犯张会宾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会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张会宾系轮奸,且犯罪情节恶劣,对其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会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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