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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九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8号 罪犯张九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58号

罪犯九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张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九成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3日,张九成伙同他人以收购天麻为名窜至内乡县七里坪乡大龙村种植天麻的李某某家,持铁锨等工具将李种植的天麻拔出一编织袋(价值550元)强行拿走。当天晚上,张九成等人又窜至该村张某某家院内,用火钳将张某某夫妇居住的堂屋门串住,将北厢房门撬开,盗走木耳两袋(价值1000元),盗窃过程中,张某某夫妇被惊醒后喊叫、制止,张九成等人语言威胁,并拿菜刀威逼张某某夫妇从门缝给出现金200元,案发后赔偿3000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张九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九成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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