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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恒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3号 罪犯张凯恒,又名张龙飞,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3日刑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3号

罪犯张凯恒,又名张龙飞,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凯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张凯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凯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张凯恒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巩义市、郑州市、荥阳市、上街区等地到小区或村民家中盗取被害人现金、摩托车、手机、电脑、摄像机等财物,盗窃24起,总价值3.1万元,其中4起未遂。张凯恒系累犯。

罪犯张凯恒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4月、8月、2014年1月、6月获得表扬5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凯恒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凯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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