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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0号 罪犯张保明,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魏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0号

罪犯张保明,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魏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保明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对张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保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5年初至2006年7月份,史来福、张保明等三人预谋制造毒品氯胺酮,张保明出资等分工后,先后从江苏宁波市、盐城市、上海嘉定县多次购买盐酸羟亚胺,共购买盐酸羟亚胺18.6千克,制造毒品氯胺酮计7.7千克,张保明等二人分别带至广东省中山市贩卖。二、2006年11月,史来福在家制造毒品氯胺酮1.059千克,后电话联系以2万元卖给张保明,2007年1月15日张保明来许昌该批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保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明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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