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崔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9号 罪犯崔辉,又名崔小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89号

罪犯崔辉,又名崔小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崔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崔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崔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6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崔辉伙同李广、聂国伟、魏自军等六人预谋后,驾驶一昌河面包车,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在襄城县十里铺乡一路段,拦截冯某某的翻斗车,抢走现金800元,手机二部(价值335元)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凌晨3时许,崔辉等五人采取同样手段,又到南环路一路段,拦住盛某某驾驶的货车,砸烂后窗玻璃,抢走现金630元及手机一部;后在拦截王某驾驶的货车时,聂国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崔辉等逃走。二、2006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崔辉伙同李广、聂国伟、魏自军等六人,在许南路与襄城县城关县城一交叉口,以车撞人为由,拦住王某某驾驶的货车,趁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抢走其手中手机(价值566元),赃物已追退。

罪犯崔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辉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