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8号 罪犯张洪礼,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宣判后,张洪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张洪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洪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初开始,张洪礼伙同陈银行在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采取分开收购、各自贩卖、各自获利的方式,多次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等地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中华等品种卷烟,从中牟取非法利润。2010年4月8日,稽查人员在其租房处查获张洪礼非法经营的中华等43个品种的卷烟共计2724条,价值共计人民币975420元。 罪犯张洪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礼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洪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