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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5号 罪犯徐永中,曾用名王付永,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0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5号

罪犯徐永中,曾用名王付永,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0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永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加上前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2.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500元。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徐永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徐永中等四人到黄岗乡盗窃陈某某家的机动三轮车时被发现,徐永中在逃跑的途中,用石子扔前来追赶的何某某后逃脱。1999年至2003年,徐永中伙同他人在临颖县盗窃煤气灶、摩托车、杨树、木板等物品11起,价值48068元。

罪犯徐永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10月、2014年3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永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永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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