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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7号 罪犯张长松,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67号

罪犯张长松,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张长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长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由于张长松的二哥张某某将电线接到张长松的电线上,两家发生纠纷。1995年3月13日,张长松到张某某家索要电费,遭到拒绝,遂返家取刀,持刀在张某某家门口大声呼喊索要电费,张某某听到呼喊即出门,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长松朝张某某头、胸、腹部等处猛刺数刀。此时,张某某妻子赶到现场,夺刀时将张长松手指致伤。张长松逃回家中,将刀扔入厕所后潜逃外地。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长松家属已赔偿张某某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罪犯张长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2013年1月、6月、2014年9月获得表扬4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长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长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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