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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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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8号 罪犯张番,又名张帆,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8号

罪犯张番,又名张帆,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5日,张番因家庭生活困难,意欲抢劫,遂自书欠条一张,将家中水果刀带在身上,戴口罩、手套骑电动车外出寻找目标,15时许,张番进入陈某家院内,以打听人为借口,接近陈某,持刀威胁,并致陈某左耳受轻微伤,准备要钱时,和陈某妹妹发生厮打,刀被对方夺下,张番逃跑至大门口外被制服。

罪犯张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9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番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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