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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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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金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25号 罪犯乔金磊,绰号皮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25号

罪犯乔金磊,绰号皮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乔金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乔金磊的一审判决。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乔金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乔金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乔金磊给孔帅重约39.9克海洛因让孔贩卖,后孔帅在贩卖时被抓获。当天上午乔金磊被抓获时,从其所扔的卫生纸团中搜出2.64克海洛因。

罪犯乔金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该犯患有脑瘤术后遗症。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金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金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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