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5号 罪犯代军献,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军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代军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7日晚22时许,代军献伙同刘甲寅在许昌县尚集镇大韩庄村附近用木棍勾住路经此地的被害人陈某车把,威胁陈某停车并强行拔车钥匙,致陈某某轻微伤,后抢走被害人陈某某现金800元,手机一部(价值3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1730元)。 2010年8月24日凌晨,代军献伙同刘甲寅预谋抢劫,在许昌县尚集镇大韩庄村高速铁路桥附近采取用木棍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730元)。该犯系主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 罪犯代军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代军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军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