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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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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39号 罪犯何新保,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39号

罪犯何新保,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新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何新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何新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初一天晚上,何新保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撬开一台球厅的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1000元,赃款未追回。2007年2月8日、2月13日,何新保伙同他人预谋后,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骗来后,采用殴打、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等手段先后抢劫作案2起,抢得现金500余元及手机1部,赃物赃款未追回。2007年2月28日晚,何新保伙同闫观民等人踩点并预谋后,由闫观民等人进入郑州市二七区一手机店内,持刀威胁遭反抗后,将被害人头面部刺成轻微伤并用扳手将其打晕、胶带捆绑,抢走现金2000元、手机4部(价值47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700元)等财物,在此过程中,闫观民等人将被害人之女轮奸,赃款未追回,赃物追还被害人。该犯系在盗窃和前两起抢劫犯罪中系主犯;在最后一起抢劫中何新保仅实施踩点行为,系从犯;在盗窃犯罪中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何新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记功、2013年8月表扬、2013年12月表扬、2014年6月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新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新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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