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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0号 罪犯何西友,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0号

罪犯何西友,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西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郑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西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对何西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何西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何西友伙同他人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沟赵乡等地,翻墙入院、打洞入室、撬门别锁等手段,盗窃电缆、电机、水泵、摩托车等物品,盗窃5起,总价值42670元。系主犯、累犯。

罪犯何西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5月、9月、2013年2月、6月、10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8次;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劳动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西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西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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