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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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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1号 罪犯刘光辉,又名张锦、三孬,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18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1号

罪犯光辉,又名张锦、三孬,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光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刘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光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0日,吴双长伙同刘光辉预谋后将邱某某从漯河骗至西华,将邱某某所骑价值2029元的电动车卖掉。当晚吴双长将邱某某强奸并从邱裤兜内盗走103元钱。次日,吴双长与刘光辉将邱的手机要走带着她搭车到开封,此间,吴双长强奸邱某某三次。22日,二人胁迫邱某某打电话向其家人要1000元钱,并威胁不给钱邱某某就回不去、找不到人等,勒索钱财未得逞。当日,二人带邱某某回西华让其卖淫,邱某某趁机逃脱。同年8月25日和9月6日,吴双长伙同刘光辉等人窜至西华县逍遥镇村民家门口、撬门进入某诊所,分别盗取价值310元的榨油机一台、现金263元。

罪犯刘光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8月、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光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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