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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23号 罪犯杨二辉,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漯郾刑初字第175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23号

罪犯杨二辉,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漯郾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二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二辉等三人各赔偿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421.9元。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杨二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二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6日凌晨,杨二辉、刘艳浩二人按照杨晓伟事先选好的抢劫地点、抢劫对象及分工,经预谋后进入漯河某旅社内,持刀对袁某某进行威胁,后刀被袁某某夺过。杨二辉等人逃跑过程中发现袁某某之女欲打电话报警,刘艳浩持仿真手枪将袁某某之女手机(价值315元)抢走,并用手枪砸袁某某之妻致轻伤,抢劫过程中致袁某某轻伤。该犯系从犯。

罪犯杨二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二辉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二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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