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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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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0号 罪犯李金祥,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2011)杞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0号

罪犯李金祥,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2011)杞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宣判后,李金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金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在没有实际收购柳条、蒲草的情况下,李金祥以杞县某柳木制品公司名义,指使他人虚开河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060份,金额12674752.18元,抵扣进项税额1647717.78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李金祥用虚假购销合同指使他人以杞县某草柳木制品公司名义向其他多家公司虚开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金额11066881.72元,税金1881370元,价税合计12948252.72元,除其中一家公司的45份未作进项税抵扣外,其余均全额抵扣。在虚开过程中已交增值税233652.22元。

罪犯李金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祥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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