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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栓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7号 罪犯李栓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7号

罪犯李栓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5)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栓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毛某某经济损失1350元。刑期自2005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被告人不服,附带民事责任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郑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对李栓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栓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间,李栓建伙同他人在中牟县境内,通过拳打脚踢、用砖头砸等方式,抢劫现金、5部手机等财物,抢劫7起,价值共计666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李栓建系主犯。

罪犯李栓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10月、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栓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栓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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