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建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09号 罪犯李建设,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设犯故意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09号

罪犯建设,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建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李建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678.5元。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建设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5月8日晚,杨宏举(已被执行死刑)以被害人杨某某曾经殴打过自己为由,与李建设商议后准备钢管、木棍等凶器又纠集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李建设持钢管殴打杨某某胳膊等部位,杨宏举持钢管猛击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建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