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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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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然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2号 罪犯李守然,又名李黎明,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0月13日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2号

罪犯李守然,又名李黎明,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0月13日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守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守然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李守然伙同他人预谋后采取预付租金签订租车合同的手段,先后从开封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取58辆汽车(价值8772900元),分别抵押给鹤壁市淇县等地的某些人套取高息借款,所得借款除支付租赁公司租金、借款高息外供个人挥霍。以上被骗汽车中有34辆案发后被追回。该犯系共同犯罪;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好。

罪犯李守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守然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守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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