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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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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9号 罪犯杨宾,曾用名杨斌、杨彬,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管刑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99号

罪犯杨宾,曾用名杨斌、杨彬,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杨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8月,杨宾等五人驾面包车到郑州市城东路五里堡小学隔壁仓库,用携带的液压钳剪断仓库门锁,盗走王某某存放于该处的73种汽车配件,共计价值42703元。后销赃得款16000余元,赃款已挥霍,赃物部分追回已发还。2006年11月1日,杨宾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新村镇某包装厂,以要账为名强行将该厂厂长李某某挟持到郑州一澡堂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3小时,在此过程中多次对李某某辱骂、殴打,致李某某轻微伤。系自首。

罪犯杨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2013年1月、6月、11月、2014年4月、8月获得表扬6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宾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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