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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0号 罪犯杨晓帅,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90号

罪犯杨晓帅,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晓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杨晓帅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29.5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现金55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杨晓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晓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晓帅因借用被害人孙某某的手表一直未归还,孙多次催要,引起杨的不满。2008年10月8日晚,杨晓帅纠集周帆、张世冲预谋将被害人孙某某骗出抢劫,周帆之妻王某以理发为名将孙骗至南阳市七一路小花园南门口,杨晓帅等三人将孙蒙头捆绑挟持至双石碑收费站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并搜取现金500元及住室钥匙,后又将孙挟持至曙光村孙的住处,搜取现金5000元及银行卡,后又将孙带至双石碑西,再次对其进行殴打,逼问密码,将孙带至车站南路一宾馆进行看管,准备次日取钱。后孙逃脱报警。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该犯系共同犯罪。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2月28日缴纳罚金5000元。

罪犯杨晓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晓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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